第A10版:理论研究

破产企业环境损害责任的共益债务认定

  

薛惠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深刻阐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纵深推进,亟需各部门法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回应,以法治力量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加强可推演出对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然而,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如何兼顾环境利益?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未能及时跟进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利益保护,对于环境债务更是未见其特别规定。近年来,紫光集团破产重整案等案件反映出,各级法院对环境损害责任可否纳入共益债务的裁判思路尚存差异。探索构建更为明确的识别规则,可为此类问题的妥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防止同案异判。正值《破产法》修改之际,笔者遂以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环境损害责任是否列为共益债务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将其提炼为损害控制型债务与损害填补类债务两类,探讨是否悉数纳入共益债务。
  一、破产程序中环境损害责任共益债务认定的问题检视
  (一)环境损害责任的共益债务认定存在裁判分歧
  环境债权作为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债权大类,从横向和纵向维度进一步区分。从横向上,细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以下简称环境损害债权)、生态环境侵权债权(包括人身与财产侵权)、惩罚性赔偿债权等;从纵向上,以破产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划分为一般环境债权和可能归为共益债务的债权。在纵横交叉部分,即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环境损害债权的清偿顺位,留有可否纳入共益债务的探讨空间。
  围绕共益债务的清偿争议表现为实务工作裁判差异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公开途径检索发现,实践中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倾向。一种裁判思路倾向于将部分环境治理费用纳入共益债务。例如,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将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整改费用列为共益债务。其考量在于环境保护合规性显著影响行政许可资质存续,而营运资质恰是企业重整价值的核心载体。若因环境违法导致经营许可被撤销,将致使债务人丧失持续经营基础,从根本上减损全体债权人受偿利益。
  另一种裁判思路则持谨慎态度。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中,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申报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优先受偿主张未得到支持,彰显对生态损害填补优先清偿负面影响的审慎考量。深圳市前海穗冠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中,虽然调解协议约定破产程序中一次性支付完毕环境公益事业款项,但实际操作时仍需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挤压了破产财产空间。破产程序中的环境损害责任在不同案件中面临不同的清偿顺位安排,致使司法实践中责任定性模糊、赔偿数额畸高,共益债务制度效果难达预期。
  (二)认定未作制度层面的类型化区分
  环境损害责任内部不同类型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性质、纳入风险等差异未得到充分剖析。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要素、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为依据,所列损失和费用中,修复紧迫性、修复难度、侵权性质的不同侧重客观存在,但当前存在区分不足的制度漏洞。随着破产环境损害责任归位重构所持理由的多样化,末位平等受偿有违实质平等、环境权益国家赔偿请求的正当性等原因进入视野。各类论据虽然辨析逻辑是顺应前述客观存在的,但表象各异,在更具体层次上尚缺整合。具体到共益债务的讨论,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笼统化,导致为何不同债务需区别对待的核心逻辑未能通过分类对比得到深化,为提取共识、妥善分类开拓了论证空间。
  (三)认定判准深化背景下环境损害责任纳入需具体研判
  随着共益债务认定要件与制度本质特征的认识深化,环境损害责任项下具体债务与认定标准的契合度需要重新辨析。我国《破产法》对共益债务的认定是兼采“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产生”和“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二元识别标准。由于标准相对宽泛,学界对此有不同声音。有学者认为《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表述未设置兜底条款,未采用“等”模糊字眼,因此只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有填充空间。此解释在重整程序中差强人意,但放眼整个破产程序,“限定了‘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这一目的,因而都难以涵盖一些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但并非为企业继续经营为目的产生的债务。”亦有学者延伸出以债务人财产受益说或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说作为判准。其中,张钦昱教授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在起草《企业破产法》时,立法机关正是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所产生的债务作为一个新的项目从破产费用中分离出来。”洪燕教授对确立共益债务的范围设置了三个标准,第一个便是“为债务人整体资产或具体资产保值增值所产生的债务”。新突破呼唤时代在坚持二元标准的基础上审慎吸纳学界通行观点,进一步检视共益债务构成要件的满足与否。
  二、破产程序中环境损害责任的区分认定
  上述裁判分歧和欠缺分类研判的困境,根源在于传统二元标准未能回应环境损害责任的内部异质性。环境损害责任并非单一形态:既有紧迫性、止损性的污染控制支出,也有事后性、填补性的生态赔偿请求。二者在清偿紧迫性、财产关联度、受益范围上存在本质差异,却被套用同一认定标准,容易出现认定混杂的情形。下文将类型化解析破产程序中环境损害责任的构造,将环境损害责任区分为“损害控制型债务”与“损害填补类债务”,回归共益债务构成要件与法律特征,分别论证其是否应纳入共益债务。
  (一)环境损害责任的类型化区分及其归位
  环境损害责任依据成因与属性划分为两类截然不同的债务类型,一类是与环境损害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体不可分割的损害控制型债务,另一类是基于赔偿权利人请求权发生的损害填补类债务。损害控制型债务指向即时损失,强调与环境损害行为的直接关联性。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后两款: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害填补类债务涵盖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凸显赔偿权利人请求权的驱动性,具体包括期间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以及无法修复时需赔偿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二者在权利义务形成逻辑、责任指向范围上存在本质差异,基于公平清理债权与生态保护效益的价值衡平,应作差异化的共益债务认定处理,即损害控制型债务纳入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损害填补类债务则与普通破产债权置于同等受偿位阶。
  (二)损害控制型债务归入共益债务的正当性
  1.急迫清偿契合共益债务法律特征
  从清偿紧迫性出发,共益债务的法律特征能保证尽早救济。鉴于环境清理行为的止损扩益功能,迟延清理势必造成生态损害的扩大。此时仍遵循复杂申报程序,即使最终从破产程序中分得微薄份额,已然为时过晚。漫长的等待给人民健康和社会福祉造成不可逆损害,给企业经营带去毁灭性打击。由此亟需提前损害控制型债务的清偿顺位。因此为保证雪中送炭,唯有随时清偿的共益债务留有转圜余地。假设情景之某破产企业违规堆存铝灰并进行土坑掺水处置。铝灰作为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处置区域无防渗措施,导致土壤和地下水受到重金属污染,无法达到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该地块需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否则不得用于开发建设。涉事企业持有的土地因污染问题,无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导致土地权益流转停滞,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融资能力。此时清偿的及时实现至关重要,治理环节的顺利过渡就是维系财产价值的盾牌。
  2.债务属性符合共益债务构成要件
  从债务属性分析,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损害控制型债务符合共益债务构成要件。短期大额支出看似害及债权,立足于法益权衡的视角却不难发现,实则资质存续价值远高于费用支出,本质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财产保值行为。徐州龙翔生物化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司法机关以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作为共益债务认定的核心实质标准,给出了对损害控制型债务财产保值属性的诠释。该案中修复费用的支出消除了土地资产交易的环境障碍,让原本因污染无法变现的土地重新具备市场价值,直接服务于债务人资产价值的维护与变现能力的提升,符合共益债务的制度目的。
  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破产转重整案同样印证了这一点。法院借助共益债务机制协调安排3000万元债务,有效解决了企业因化工原料安全存储的法定要求而无法关停生产设备的环境治理难题,从而使得企业的核心经营资产得以完整保全,为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筑牢了现实基础。即使重整失败,相关费用也是维系债务人财产价值的关键举措,彻底的清污止损如规范处理危险固体废物,是破产财产顺利拍卖的前提。由此,对损害控制型债务进行优先清偿,并非单纯的资金成本投入,而是让原本因环境问题大幅贬值的破产财产重新具备可交易的市场价值,进而化解企业既存的环境风险、恢复企业的合法经营资质与资产市场价值,达成破产财产价值的提升以及经营效能的恢复。通过为全体债权人创造新的可受偿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反哺经济效能,实现了资产增收,催生出新的经济利益增长点。
  (三)损害填补类债务剔出共益债务的必要性
  1.要件解构:谋利性与全体受益性之辨
  损害填补类债务的规范意旨定位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然而实效有待考量。拆分此构成要件,需要判定:第一,结果是否呈现为谋利。从关联程度来看,生态修复工作虽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其与破产程序的直接关联性较弱。此种修复行为,不仅不符共益债务“随时发生,随时清偿”特性,而且实非维持企业资产价值所必需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赔偿资金以非税收入上缴国库,不会促使债务人财产增值;鼓励劳务代偿、绿化植树等代位修复不会支撑债务人财产保值。因此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首批损害修复赔偿金限定在普通债权内。这一点亦可通过双重检验标准进行佐证。满足形式标准也不能忽视对结果标准即实现可能性的审查。若交付执行的全体债权人可获清偿额度减少,说明该债务名为共益、实无增益,理应坚决排除。
  第二,纵是正向反馈,损害填补类债务的谋利范围仍待商榷。当损害填补类债务不能产生类似于损害控制型债务的直接谋利导向的结果,不可贸然扩大“全体”的解释空间。换言之,虽然环境污染的修复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甚至于全体国人,但修复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其利益直接作用于特定债权人。譬如土壤污染导致土地永久性贬值,其生态功能恢复需数十年,企业资产价值难以迅速回升,短期内难以构成对全体债权人受偿利益的实质性增进。进言之,损害填补类债务的当然受益对象具有局限性,受益的地理范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法覆盖破产债权人集体。其他债权人必将就其优先权资格提出异议,从而导致破产法院不得不就其性质组织专项审查、召开债权人会议辩论,甚至衍生出多轮确认之诉。这将窒碍核心清偿程序的推进节奏,造成司法资源的持续消耗,引发连锁的低效后果。
  2.法律关系:私益性与公益性之冲突
  从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分析,损害填补类债务基于赔偿权利人请求权产生,关涉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天然携带强制性与行政干预色彩。可见损害填补类债务一方面与环境损害行为无直接关联,且与财产价值维系无涉,一方面承载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突出使命,超越单纯的债权人利益博弈。与之相对,共益债务主要服务于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私益目标,其产生的基础仍然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共益债务体现了个体私益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适度让渡,其法理依据至少在于债权人基于让渡而平等受益,体现的是一种共同体逻辑。投射到破产债务处置,损害控制型债务仍是在修复破产财产“蛋糕”,保证支撑体不坍塌、债权人有利可图。
  损害填补类债务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本质上是对受损环境权益的事后补救,超越了债权人内部利益让渡的界限,从私人让位于私共同体上升到了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属性。为审慎权衡债权人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公共诉求,应当防止将公共利益的成本不合理地转嫁给破产债权人。因此,将损害填补类债务排除在共益债务之外,既是维护破产法维权逻辑统一的稳妥选择,也是实现环境保护与债权人利益协调发展的理性之举。
  3.利益影响:公平性与风险性之权衡
  将损害填补类债务列为共益债务,可能对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公平影响。优先清偿将挤占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空间,导致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等清偿比例大幅下降。这不仅违背破产法债权平等原则,更进一步悖离环境保护政策导向。在破产法理论中,公共政策是破产优先权设立的重要考虑因素。实质性公平原则提醒我们甄别直接经济贬损与长远环境效益,谨防政府机关为追求环境利益最大化,将企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一旦破产程序中的生态损害填补转嫁为经济赔偿,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分配失衡、责任担当错配。破产企业恶意申请破产以求转嫁生态修复成本,不仅与破产法所倡导的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有序退出的价值倾向存在抵牾,更对市场竞争造成体系性损害。市场竞争依赖于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任何破坏这一体系的行为都将削弱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引发更多环境纠纷与诉讼,增加社会治理成本,最终损害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三、结语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企业破产程序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交叉情形中,破产申请受理后环境损害责任的共益债务认定问题,要义在于环境债务公益属性与破产程序平等受偿的价值衡量。认定应兼顾债权人私益、环境公益、程序效率:以债权人私益作为共益债务的始终关切,以环境公益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以程序效率充当私益与社会价值的连接点。诚然如此,将损害填补类债务排除于共益债务范围,非谓放弃保护,如何在排除认定时附随高效环境修复保障亦需深思。为解决这一治理难题,部分学者主张借鉴美国“超级优先权”的制度设计,部分学者主张建立专门的基金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环境损害填补基金制度不失为可取选择,一则借鉴超级优先权所期待的治理良态,以之适配我国国情;二则利于效率护航,保证救济及时到位,防止债务人财产价值持续贬损。总之,对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环境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与精准归位,是实质性尊重债权人公平受偿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通过上述制度安排,环境损害责任的合理清偿不仅能回应企业社会责任强化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关切,也能为深陷破产窘境的企业减轻环境责任负担,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修复保障。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6-04-30期

  • 第2026-04-28期

  • 第2026-04-23期

  • 第2026-04-21期

  • 第2026-04-16期

  • 第2026-04-14期

  • 第2026-04-09期

  • 第2026-04-02期

  • 第2026-03-31期

  • 第2026-03-26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