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明确证明材料 优化便民举措 强化登管衔接

我省修订出台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本报讯 山西省政府日前印发新修订的《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12月26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所办法》)(晋政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原《住所办法》推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充分释放经营场所资源,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也引发虚假登记频发、监管压力增大等问题。由此,原《住所办法》已不符合实际,亟须修订。
  此次修订的重点,一是明确证明材料,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统一审查标准:明确住所证明材料,覆盖各类常见情形;对于集群登记、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等入驻式经营主体登记简化证明材料;解决了公产房、自建房等无证房产权证明开具难题。二是优化便民举措,着眼政策延续,统筹兼顾风险防控:完善住所申报承诺制,依托产权信息数据共享核验住所真实性;保留“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集群登记”等便利举措,“一照多址”调整至住所所在县(区)域范围或经济功能区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一址多照”强调科学合理确定登记主体数量,“集群登记”突出对托管机构合规运营的要求。三是强化登管衔接,健全部门协同机制,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效能:针对住改商,要求经营主体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失信未修复的部分情况不适用申报承诺制,违规托管机构还会限制其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仅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不适用且涉及“住改商”的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可以通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核验,但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集群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已申报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书面异议且证据充分的;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店铺经营证明文件;属于集群经营主体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托管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商)场管理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人防工程认可书、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等合法证明文件。
  “无证房”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位于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由所在经济功能区的管委会或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可由该法人单位或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其他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
  “一照多址”登记: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或各类经济功能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实体经营场所,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实体经营场所,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可以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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