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翀)近日,记者从省卫健委了解到,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全省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我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在政策范围内实现“无自付”,并从今年7月1日起在省本级和太原市率先落地执行,其他统筹地区近期也将陆续实现。
《通知》明确,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支付标准的,不再区分甲类、乙类,全部按照甲类纳入报销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真正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同时,《通知》将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也一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部署,省本级和太原市已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改造,自2026年7月1日起参保职工即可享受新政策。其余各统筹地区正加紧推进系统改造,近期将陆续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确保全省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到生育保险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