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兴县赵家川口村,几孔普通的土窑洞,曾是晋绥边区的“高等法院”。没有气派的门楼,没有庄严的国徽,只有土墙、木桌和一盏油灯。八十多年前,红色司法就从这几孔窑洞里艰难起步。
土窑洞里诞生“正规化”边区法院
走进兴县城西二十公里的赵家川口村,7孔黄土窑洞静立山脚,厚重的门板斑驳泛白。1942年11月15日,正值晋绥抗日根据地最艰苦的岁月,晋西北高等法院借用民房窑洞7孔宣告成立,连同审判庭、羁押所,共占民房窑洞12孔,次年改称晋绥边区高等法院。这一年,日军连续发动大扫荡,根据地物资极度匮乏,粮食短缺、弹药匮乏、药品奇缺是常态,但边区政权的法治建设从未停止。此前,晋绥边区的司法权力由行署司法处行使;临时参议会召开后,司法处改设为高等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地方三庭及司法行政科,刑民两庭受理各地第二审案件,逐步形成三级三审制度。延安《解放日报》曾评价,晋绥边区的司法工作“是敌后根据地中最正规的”。
烽火岁月里的司法印迹
从绥远到山西,从死刑复核到民事调解,都要在这里落槌定音。在吕梁13家基层法院的档案室里,至今保存着当年的卷宗。泛黄的纸页、工整的毛笔字、盖着红色方印的判决书,一桩桩一件件,忠实地记录着那段烽火岁月里的司法印迹。
汉奸刘某,伪装进步混入革命队伍,将我方军事情报、渡口船只数量秘密报送日寇,导致根据地遭敌包围抢掠。被捕后,组织曾给予其悔改机会,派其打入敌方侦察,不料他再次出卖情报,还向群众敲诈银圆六七百块。卷宗记载,百余位受害群众联名控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死刑。
另一汉奸李某,亲手绑架杀害了5名村干部和通信员,群众的联名信上,一个个红手印至今依稀可辨。法院同样毫不手软,依法严惩。这些案子清晰地表明,边区司法并非法官闭门断案,而是深深扎根于群众之中。一份份联名控诉书,一次次群众做证,构成了最坚实的办案基础。
边区司法也并非一味严惩。一桩故意杀人案的判决理由颇为特殊——被告人是被乡邻称作“糊脑油”的人。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本应以命抵命,念该犯素性蒙蠢……一时感情冒失所致。”结合其智力状况及受人挑唆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挑唆者则被判两年。在战火纷飞的年代,这样的“宽严相济”实属难能可贵。
还有一桩抢劫案,同样令人感慨。高某用木棍打晕卖驴的王某,抢走毛驴后逃入日军占领区。三年后,王某在集市上偶然认出高某,当场将其抓获。法院依法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即使时隔多年,即使占领区就在眼前,边区司法对侵犯群众人身财产的行为亦绝不姑息。
从旧官僚到人民法官
1944年,一位特殊的人物走进了这所窑洞法院。他就是孙良臣,1884年出生于兴县固贤村,系清代刑部尚书孙嘉淦之后,修业于太原法政学校,曾任国民党政府区长、县佐等职。
1942年,花甲之年的孙良臣随晋西北士绅参观团赴延安访问50余天,遍访38个单位,在《抗战日报》上慨然撰文:“旧社会的官老爷是贪官污吏,只会敲诈勒索;新社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只知奉献不谋享受。”正是这种内心的深刻认同,使他成为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亲赴案发现场取证,纠正一起因斗殴致死被误判为故意杀人的错案,直言“不到现场怎知真相”,所办案件无一冤假错案。
同年10月,边区行政公署与高等法院联合出台《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将除危害抗战等二十三项犯罪外的轻微刑事案件及全部民事诉讼案件纳入调解范围,以说服教育为主,并邀请邻里亲友、劳动英雄、公正人士参与调解。记录显示,调解率从1943年的40.5%攀升至1945年的63.7%,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边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不断增强。
回望那几孔土窑洞,恍如隔世。那些泛黄的卷宗,成为红色司法最真实的见证。今日的吕梁法院人正开展红色司法档案保护利用行动,让这些沉睡了八十多年的珍贵档案“活”起来。从土窑洞到智慧法院,从油灯下判案到互联网庭审,变的是时代与条件,不变的是一脉相承的司法为民初心。
作者单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