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文旅观察

释放文化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激活山西文化资源价值

  

宣星宇1 赵伟2

  摘要:山西历史文化资源富集,拥有古建筑、石窟寺、革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随着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深入实施,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已不能停留在保存和展示层面,亟须进一步转化为可开发、可流通、可应用的数据要素。当前,山西文化数据开发利用仍面临资源分散、标准不一、共享不足、场景单一和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应以文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可信流通机制为纽带,以多元应用场景为牵引,以安全治理体系为保障,推动文化资源从“数字化存量”转化为“发展增量”,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和倍增效应,为山西文化强省建设注入持久动能。
  关键词:文化数据要素;文化资源;价值转化;文化强省;数字化
  山西素有“中国古代建筑宝库”之称,现存古建筑、彩塑壁画、石窟寺以及传统村落数量众多,晋商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红色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底蕴深厚、特色鲜明的三晋文化资源体系。长期以来,这些资源主要依托博物馆陈列、景区参观、文献整理和节庆展演等方式实现保护与传播,资源价值的释放受到时间、空间和载体限制。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国家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并将“数据要素×文化旅游”列入重点行动,标志着文化发展正在由资源数字化向数据资源化、要素化和价值化加速演进。对山西而言,文化数据要素并非简单地把文物、古建和非遗搬到网络空间,而是要通过规范采集、关联整合、合规流通与场景开发,让沉淀的文化资源进入生产、传播、服务和消费环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一、夯实文化数据底座,推动分散资源系统汇聚
  文化资源转化为数据要素,首先要解决“数据从哪里来、以什么标准汇聚”的基础问题。近年来,山西在文物数字化保护、智慧景区、数字博物馆和非遗数据库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三维模型和监测信息。然而,由于相关资源分属文博、文旅、宣传、教育以及地方文化机构,不同单位在采集精度、分类规则、存储格式和接口标准上存在差异,容易形成相互分割的“数据孤岛”。部分项目还存在重采集、轻治理的倾向,数据完成录入后缺少持续更新和深度加工,难以支撑跨领域应用。
  释放文化数据要素价值,必须建立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分类推进的文化数据资源体系。围绕古建筑、石窟寺、革命文物、戏曲剧种、传统技艺、地方文献等优势资源,开展系统性调查和高质量数字化采集,形成权威、完整、可持续更新的文化资源目录。根据不同类型文化资源的特点,统一数据标识、分类编码、元数据和质量评价规则,推动已有数据库兼容对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珍贵文物和古建筑,可综合运用高清影像、三维扫描、数字孪生等技术记录形制结构、历史信息和保护状况;对于晋剧、民歌、传统技艺等活态文化,则应同步采集传承人口述、表演过程和民俗语境,防止数字记录只有形式、缺少文化内涵。在此基础上,关联人物、时间、地域、事件和技艺谱系,逐步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文化知识图谱和高质量数据集,为文化研究、保护监测、智能传播和产品开发提供可靠的数据底座。
  二、健全可信流通机制,打通文化数据价值链条
  文化数据只有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流动起来,才能由静态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目前,一些文化机构出于文物安全、版权归属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对数据开放利用持谨慎态度;一些企业虽然具有技术和市场开发能力,却难以获得稳定、规范的数据供给。同时,文化数据兼具公共属性、商业价值和意识形态属性,权属认定、授权使用、收益分配等规则尚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使文化机构“不敢开放”、市场主体“不易使用”,制约了文化数据与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的融合。为此,应在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和保障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分级分类的文化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根据数据的公共性、敏感性和开发价值,划分开放共享、授权使用和限制使用等不同类型,明确数据持有、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环节的权利与责任。对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基础数据,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依法有序开放;对具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的数据,可探索由文化机构、技术企业和运营主体共同参与的授权开发模式;对涉及文物安全、个人隐私和特殊传统知识的数据,则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建设统一的文化数据登记和可信流通平台,对数据来源、授权范围、加工过程和使用去向进行全过程记录,运用数字水印、区块链存证和访问控制等手段增强可追溯性。还应探索体现知识贡献、技术投入和市场运营的收益分配机制,使文化资源保护单位、非遗传承人和开发主体能够合理分享增值收益,形成以开发反哺保护、以应用促进传承的良性循环。
  三、拓展融合应用场景,促进文化价值多维转化
  场景是激活文化数据价值的关键载体。如果文化数字化仅表现为建设网页、制作宣传片或者把线下展品简单复制到线上,不仅难以形成持续吸引力,也无法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山西文化资源类型丰富,但部分数字文化产品仍存在表现形式相似、交互程度不高、产业链条较短等问题,文化数据尚未充分进入公共服务、文旅消费、教育研学和创意生产等领域。
  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推动文化数据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技术深度融合。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可依托统一数据资源为群众提供线上展览、智能检索、无障碍阅读和个性化内容推荐,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和乡村延伸。在文博文旅领域,可围绕云冈石窟、五台山、平遥古城以及山西古建等特色资源,开发数字导览、虚拟遗址、沉浸式演艺和交互式研学产品,让游客由“观看文化”转向“体验文化”。在内容生产领域,可基于权威文化数据集建设三晋文化大模型,为动漫、影视、游戏、文创设计和网络传播提供准确的知识支撑,降低创作成本,减少文化误读。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可将文物本体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和修缮记录关联分析,实现病害识别、风险预警和精准保护。通过“一类数据、多种产品、多个场景”的开发模式,推动文化数据跨行业复用,使文化资源的历史价值、教育价值、审美价值和市场价值相互促进。
  四、完善协同治理体系,筑牢数据开发安全边界
  文化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技术创新和市场参与,也离不开政府统筹和制度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拓宽了文化内容生产空间,同时也带来历史信息失真、作品版权争议、算法偏见和低俗“魔改”等风险。如果只重视开发效率而忽视真实性和安全性,可能消解文化资源的精神内涵,甚至损害山西文化形象。
  要构建政府引导、文化机构负责、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协同治理格局。政府部门应加强文化数据建设规划和跨部门协调,明确数据采集、开放、交易和应用的基本规范,避免多头建设与无序开发。文化机构要承担数据内容审核和专业把关责任,确保历史叙事、文物信息和文化符号准确可靠。技术企业和平台应落实数据安全与算法治理责任,在人工智能训练、内容生成和产品运营过程中设置文化真实性审查机制,清晰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建立覆盖采集、存储、加工、流通和销毁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传统知识和敏感文化数据保护。与此同时,应加快培养兼具文化素养、数据能力和市场意识的复合型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和数字企业共建研发平台,使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合力。
  五、结语
  文化资源优势不会自动转化为文化发展优势,数字化采集也不等同于完成了价值转化。释放文化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关键在于打通从资源汇聚、治理加工到可信流通、场景应用的完整链条。山西应立足自身文化资源禀赋,夯实统一规范的数据底座,健全权责清晰的流通机制,拓展特色鲜明的应用场景,守牢文化安全和数据安全边界,推动文化资源从分散保存走向系统汇聚、从静态展示走向活化利用、从单一传播走向多元价值创造。只有让丰富的三晋文化资源真正转化为可持续开发的数据要素,才能不断增强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为建设新时代文化强省、提升三晋文化传播力影响力提供坚实支撑。
  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24年度山西省高质量发展研究课题(项目编号:SXGZL202437)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1.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山西财经大学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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