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阳一男子任某某在距离单位不远的一家饭店饮酒后,不顾酒后驾车违法,坚持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寿阳县某公司附近路段时,猛然发现前方有3人并行,任某某紧急刹车避让不及,将其中一人付某撞倒,造成付某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和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任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9.16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任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非常后悔。
武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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