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对外发布,法院用时三日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在小饭桌托管期间受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将赔偿金给付受害方。
2020年11月5日,杏花岭区某午托班学生王某某与另一家午托班学生高某某在太钢某宿舍区健身场所漫步机玩耍时,因高某某原因,漫步机的摆腿踏板导致王某某右前额皮肤软组织外伤。受伤后,王某某家长心急如焚,先后就诊于太钢总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进行治疗。随后就孩子受损向高某某及午托班经营者主张权利,但双方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各持己见,僵持对立数月,不能形成有效解决方案。
2021年1月25日,无奈的王某某一纸诉状将高某某、高某某法定监护人、王某某所在的午托班经营者诉至法院。由于两个孩子均是十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事件起因及过程的描述不够准确,为了更详尽地了解案情,诉调团队接到诉状后,次日便立即前往事发地召集相关当事人调査了解情况,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法律法规,释法明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在调解团队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形成初步调解意向。
1月27日,为进一步化解双方纠纷,疏解当事人对立情绪,法院还通知案外人被告高某某所在的午托班经营者一同来法院参与调解,经过多方调解工作,各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及承担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向。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