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燕杰)2月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中,明确规定轨道交通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由太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履行法定定价程序,报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票价制定和调整前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示,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多种购票方式和进站支付方式的使用。
同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车票或者乘车凭证。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此外,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太原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并及时通报运营服务变化情况,不得擅自停运。在车站和车厢内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发车间隔、站点、换乘信息以及服务监督网站和电话;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人防、安全、消防、禁止进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识,并保持导向标识正确、清晰、完整,与周边其他交通标识协调统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