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吉毅 通讯员 刘丽薇 孟鸽)挖掘陷坑,设置“钢丝圈套”,本想猎捕野兔,却猎伤一只金钱豹,导致触犯法律。近日,陵川县法院、检察院人员徒步前往村里,对该案进行审理宣判。
1月13日21时,陵川县警方接到报警:古郊乡分水岭村境内发现一只金钱豹被狩猎工具套牢。接警后,警方立即协调林业部门进行救助。经初步了解,受伤金钱豹位于半山腰部,垂直落差近20米,天黑路险,救助条件异常困难。
1月14日天刚亮,在当地村民的协助下,通过搭建绳索、开辟营救通道,民警与动物救治专家艰难到达半山腰,现场对金钱豹进行麻醉,并简易处理伤口。当天9时,受伤严重的金钱豹被救出。
经野生动物专家初步鉴定,这只受伤的金钱豹为雌性,年龄约3岁—4岁,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由于右前肢受伤,金钱豹被送往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抢救治疗。
这只金钱豹为何受伤?原来,古郊乡分水岭村村民秦某在村里的“圈窑”(地名)设置“钢丝圈套”,欲猎捕野兔、獾等野生动物。1月13日下午,秦某去察看“钢丝圈套”,上套的金钱豹着实让他吃惊不小。秦某自知金钱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当即想将其放生却未能解套。经向村支书报告求助后,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金钱豹才被安全解救。
由于分水岭村地处山西南方红豆杉自然保护区范围,禁止狩猎,秦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调查后,当地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陵川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由于秦某居住地偏远,其家中有妻儿需要照料,加之出山不便,法院决定将庭审开到案发地,既方便了群众,又能起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陵川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同公诉检察官等一行人,“驱车+步行”颠簸近百公里,前往分水岭村被告人秦某家中,上门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圈套金钱豹,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随案移送的“钢丝套圈”,系禁用物品,依法另行处理。
陵川县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秦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