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 实习生 段亚妮)起诉别人借钱不还,却只提供了转账凭证。4月1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稷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法官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8日,原告鲁某向稷山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史某归还其借款15万元。原告称,他与被告史某妹妹史某玲婚姻存续期间,史某多次向他借款,他均通过银行和支付宝转账给史某,累计出借人民币15万元,但史某分文未还。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其给被告转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转的15万元全部用于给原告夫妇购房,且其中3万元,是原告向被告借款用于购买房屋。被告还提供了原告所转的15万元全部用于给原告夫妻购买房屋的手续,以及原告和被告妹妹在之前的离婚案件庭审直播中,原告对转账15万元买房的陈述事实。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没有备注,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且该款用于原告夫妻购房,不存在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15万元,但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未能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证据并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综上,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单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从法律上来说,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几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三是借款借据凭证。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