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在所有的投保资料上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亲自签名。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不能在投保单上代为签字,更不允许业务员代为签字。如果保险合同中缺少作为投保人的亲笔签名,保险公司可以以签名不真实,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做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严防代签名,也是寿险公司业务品质管理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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