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张磊)6月8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进行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味着太原公积金用户今后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更为便利,尤其是在晋中市城区(榆次区)购房,将享受与太原一致的政策。
为响应太原和晋中一体化发展战略,太原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晋中市城区(榆次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与太原相一致的政策。
《通知》所述购房权证是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各类住房的法定购房凭证。《通知》所述配偶在异地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是指该职工在异地城市的就业单位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的凭证,包括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其网上业务大厅、微信、APP等互联网渠道获取的缴存记录。
如果是非本市户籍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需要提供购房权证、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凭证、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折的原件。如果是太原市的缴存职工的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购房权证、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配偶在异地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结婚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