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出生后从来没有见过妈妈,缺衣少穿”“老艺术家没有儿女照顾,晚景凄凉”……短视频平台上,从来都不缺类似的爆款视频。这些视频,或卖惨或“传播正能量”。在引发普遍关注后,往往又被曝出“造假”骗“流量”。
骗人骗东西都构成犯罪,那么骗“流量”是不是构成犯罪呢?6月21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短视频造假“骗流量”
直播行业的兴起带火了很多主播,除了带货主播、娱乐主播,还有情感主播和“正能量”主播。
在很多情感主播的直播间总能听到一些奇葩的情感故事。从婆媳关系到伴侣出轨,从老人赡养纠纷到女孩被后母虐待,他们能处理生活中许多理不清断不了的家务事。主播接到求助后,就会用各种方法调解家庭琐事与情感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
在一些“正能量”主播的直播间,主播往往会四处寻找需要帮助的人,在找到相关人员后,给对方提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往往身世极其凄凉。主播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完全免费。整个过程感人至极。类似视频的播放量,动辄几十万。此类主播的粉丝,也随着播放量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攀升。事后,经过查证,很多类似主播的短视频存在摆拍“骗流量”的嫌疑。
警方查证后总结,类似视频“骗流量”的套路主要有4个。
1.为了引起关注,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制造虚假视频。
2.通过摆拍造假,来博取公众们的关注。此类套路中比较常见的如女孩考上大学,去工地向工作中的父亲跪下;火锅店老板娘一挑二制服醉酒男等。
3.通过“卖惨”造假、编故事,博取公众关注和同情,假戏真骗,从而牟利。比如聋哑母女身世凄惨,主播帮他们带货卖苹果;大爷因为生活贫困,不得不把孙女的狗卖了换生活费。这些视频让人在同情他们的同时,愿意慷慨解囊。
4.以慈善为名,通过“卖惨”,虚假销售。主播以帮助他人为名,吸引关注,再借事由直播带货,卖起珠宝。
“骗流量”是否构成犯罪?
那么,“骗流量”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表示,这种故意制作传播虚假内容,骗取大众同情以及关注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危害社会公德的,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的规定。内容造假的短视频,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要入罪或者构成民事上的相关法律责任,都必须要造成一定的后果。如果短视频的发布者只是为了博取眼球,获得流量,没有使他人产生损失的,也只能从道德层面对视频发布者进行谴责,很难从法律层面说其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互联网平台对在其平台发布的内容造假短视频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平台方面要承担对内容的监管义务,但是因为短视频数量庞大,平台方面在对内容的审核上存在很大的难度,这个时候事后的监管就需要做到位。如果平台方接到用户的举报,对内容进行审核后,确定内容造假,并且采取封号或者删除视频等措施弥补审核上的缺失,这样的补救措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平台接到了举报,却不作为,那么平台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张建华律师告诉记者。
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对短视频的内容真假进行规范吗?
张建华律师介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等多个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禁止触碰的10条红线: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张建华律师表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上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