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或给付性
保险的最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非改善或增益其经济状况,故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的特点。从基本原理上来说,补偿性在财产保险中体现为补偿具体经济损失,而在人身保险中较多体现为补偿抽象损失,因为人身损害往往难以量化。但是现实中谈及补偿性更多的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此外兼及损失补偿型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如补偿具体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
有偿性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必须有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约定才有效。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交付保险费的约定,或者明确约定免除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那么该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继续性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其继续期间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长短不一。举例来说,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间较长,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期间较短。但是不管继续期间或长或短,各类保险合同的内容都并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保险人的风险保障期间往往要持续一定的时日。
附和性
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订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能就合同内容整体做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而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