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太原市一位开锁公司老板却利用技术,多次复制太原某某大酒店餐厅早餐卡供自己和妻子“吃白食”,消费金额高达数千元。7月2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获悉,因一审法院未基于特殊行业对被告作出职业禁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这也是该院首例因一审未判处职业禁止而提起抗诉并成功的案件。
这起“吃白食”案到底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白某的案子刚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时,罪名是涉嫌犯盗窃罪。”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告人白某为太原市某某开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自己掌握电子芯片复制的技术,在一时贪念的作用下,起了“吃白食”的念头。此后,他利用自己的技术,多次复制太原市某某大酒店餐厅早餐卡数据。有了这些“克隆”出的免费早餐卡,白某和妻子李某某频繁出入酒店刷卡消费,共计消费人民币5430元。东窗事发后,白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对方谅解。
今年3月19日,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以白某涉嫌盗窃罪,将此案移送万柏林区检察院起诉。但对于这个盗窃案,太原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后,提出了“不同意见”。
检察官认为,白某通过用空白卡复制数据,伪造早餐卡,本质是采用欺骗手法。从法律层面来说,白某使用的刷卡机器明显具有一定智能性,其意志来源于权利人的意志,其行为被权利人所认可,本质是“代为行为”。在机器代其主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因为行为人的诈术而上当,作出处分财物的错误判断,这种错误判断的效果就直接归于作为机器主人的自然人。鉴于此,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开锁公司老板3年内禁止从事开锁相关职业
在对案件重新定性后,检察机关以白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就其妻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49条规定,以便函形式督促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今年4月7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案子是判了,但白某作为开锁公司经营人员,其掌握着电子芯片复制技术,我们认为对他具有职业禁止的必要性。”此案判决审查阶段,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白某利用经营开锁公司掌握的电子芯片复制技术,多次通过复制数据伪造早餐卡实施诈骗犯罪,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就其行为来看,白某违背开锁行业规定,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有职业禁止的必要性,应当适用职业禁止的规定。为此,检察机关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应对白某作出职业禁止期限提请抗诉。
在太原市检察院的支持下,抗诉意见得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增加判处被告人白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开锁相关职业。
检察官:被刑事处罚,选择职业受到诸多限制
“人们常说,一失足成千古恨,但很多人其实不清楚,违法犯罪的代价是巨大的。例如,一旦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将来选择职业时便会受到诸多限制。”检察官表示。
采访中,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该条系《刑罚修正案九》所增设,职业禁止本质上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的措施,其立法初衷在于通过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目的,进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此外,不同职业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具体要求,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比如,公、检、法机关要求不能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而律师、导游、拍卖师、企业破产管理人行业仅限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对于有过失犯罪前科的没有限制。还有的职业仅限制特定犯罪类型,比如,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仅限制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有受到时间限制的情况,如执业医师,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 昝欢栩
延伸
受过刑事处罚会被这些职业拒之门外
1.公务员
2.警察
3.检察官
4.法官
5.律师(过失犯罪的除外)
6.人民陪审员
7.辩护人
8.公证员
9.司法鉴定人员
10.外交人员
11.执业医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12.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3.注册会计师(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五年的,受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15.拍卖师
16.导游(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颁发导游证,过失犯罪的除外)
17.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8.企业破产管理人
19.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证券从业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3.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