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房产

不动产被人善意占有 权利人可请求返还

  近日,太原某市民家里发生的一则案例引起大家关注:张女士的丈夫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收了李先生的房款,签订了卖房合同。但该房屋一直未过户,李先生一家早已入住,并对房屋进行维修、装修。当张女士知情后,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当不动产被人占有时,权利人张女士可以请求返还吗?对此,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李先生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据悉,占有,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前者指占有人与占有返还请求人之间,有寄托、租赁或有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后者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存在差别。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
  首先,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费用的仅限于善意占有人,如果占有人为恶意的,则不能要求权利人支付任何费用。其次,返还的费用限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支出。所谓维护,就是确保该标的物处于良好的状态或者正常使用状态。如占有的房屋漏水了,占有人请维修工人予以加固防漏及支付相关修理费、材料费。最后,占有人有权并有必要要求权利人支付费用,此等费用的金额应该合理,并且不能超出正常水平。

山西晚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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