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专案组

弯道会车未减速 酿事故负全责

  近日,石某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寿阳县国道339线(滨榆线)605公里500米弯道处,撞倒路边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
  据石某某陈述,当时他驾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与对向车辆会车,未减速,也未看到路边行人,造成这起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当事人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武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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