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专案组

非法处置、排放危险物质 男子一审获刑5年

  山西晚报讯(记者 王晋磊)3月15日,文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21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租赁位于文水县某村一旧厂房,与他人(在逃)非法处置铝灰并随意排放铝灰残渣,2021年9月6日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查获。经依法鉴定和称重:被查获的136.66吨原料铝灰和769.79吨排放的铝灰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2021年9月13日,李某被文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月18日,文水县检察院以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排放危险物质九百余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经传唤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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