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提醒不同类型的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保证贷款中的“担保人”或“保证人”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针对购买保险产品的老年金融消费群体,以及购买针对金融产品时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山西银保监局连续发出三大消费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一定要清楚知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防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A 担保有风险提供贷款保证需谨慎
帮朋友申请银行贷款,原本只是碍于面子在“担保人”一栏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却可能在一夜之间就背负巨额债务,遭遇倾家荡产……如今,这样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没有弄懂保证贷款中“担保人”或“保证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就签字,很可能给自己带来负担,甚至可能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山西晚报记者了解,所谓保证贷款,一般是指依据《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保证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合法资产等形式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在商业银行保证贷款合同中,一般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借款人未归还到期保证贷款本息或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的权利,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保证贷款中消费者可能忽视的风险,为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保证贷款中保证人的责任义务,山西银保监局发出提示,提醒消费者应正确认识了解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了解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时一定要谨慎。
对此,山西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应特别关注保证贷款合同有关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尤其是以下几点容易被消费者忽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一般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多名保证人并非意味着债务均分,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连带保证人追偿债务;借款人死亡的,并不代表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有义务偿还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人遗产仍有可能被执行以偿还借款人债务。
消费者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自己所保证的贷款情况,对自身保证能力和偿债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二是清楚借款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三是在签订保证贷款合同时,要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内容进行认真确认,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四是在保证有效的前提下,一旦遇到商业银行依法要求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要及时履行,以避免履约责任继续加重,同时依法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如有)进行追偿以抵偿自身损失。
另外,山西银保监局也发出特别提醒:在保证人签署保证贷款合同后,个人的征信报告上会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记录以及贷款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征信报告中的担保信息也是审核重点之一。
B 保单非存单别轻信“高收益低风险”
近年来,老年金融消费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为帮助老年金融消费者更好地认识和投保人身保险产品,保护其合法权益,山西银保监局提示老年消费者,保单不是存单,保险投资也有风险;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谨慎选择投保;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自身情况,避免个人权益受损;配合做好录音录像,保证个人投保真实自愿;了解“犹豫期”规定,维护自身相关权利。
据介绍,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等金融产品,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侧重于不同的风险保障。对此,山西银保监局提醒,部分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收益是不确定的,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能力相关,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保本高收益”“高收益低风险”等不实宣传或承诺,防范个别销售人员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名义误导销售保险产品。
与此同时,按照风险提示,老年消费者要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认真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额度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保险费支付额度不要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可以与家人多沟通交流,就购买保险的具体内容、风险收益等听取意见。
另外,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山西银保监局提醒,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中询问的各项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既往病史等。同时,要重视保险公司的回访,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丧失保险保障或产生理赔纠纷。投保过程中如遇保险销售人员阻挠告知健康状况等信息的行为,要提高警惕。
为规范保险销售人员依法合规介绍保险产品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的前提下,按照本人意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监管部门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特定的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老年朋友投保时不要怕麻烦,要认真对待投保过程录音录像,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切记要在核对所有信息后,由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包括亲笔抄录风险提示等内容,特别是当被保险人是自己子女时,一定确保子女完全知情并由子女亲笔签名,杜绝一切形式的代签名。
此外,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通常设有犹豫期,犹豫期一般指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10天或者15天),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适,在犹豫期内如提出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工本费后会退还全部保费;犹豫期过后如提出退保,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中。此外,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还应视投保的具体险种,关注保险合同中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等待期”“宽限期”“复效期”等事项。
C 维护自身权益认真对待可回溯管理
此前,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行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制度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行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易出现纠纷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等重点领域的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山西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需知悉可回溯管理相关内容,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配合实施可回溯管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山西晚报记者了解,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主要是银行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方式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和保存有关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目前,实行可回溯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简称专区“双录”)。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规范要求,包括销售专区设立、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公示销售人员资格、统一服务话术、产品信息查询、规范产品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录音录像管理等;同时,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按照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时,应在自助终端等设备的初始页面明确提示消费者此次购买保险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购买。
因此,山西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有关金融产品时,要认真了解产品信息,重点关注风险提示。仔细查看“销售专区”“销售专柜”“录音录像”等标识,认真对待可回溯管理中每一个环节,关注相关提示;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要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意见,如果销售人员作出任何与需要签字确认的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可主动要求将其纳入可回溯管理或采取书面声明等其他方式进行固化,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展示有关证件等信息,语言表达要清晰。消费者要根据有关操作要求和提示,充分展示自己的身份证件等信息,回答问题或作陈述时要吐字清晰,以保障录制的视听资料可明确辨识相关内容,便于以后维权时能真实还原销售时的情形。
山西晚报记者 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