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参加保健品公司的免费游出现意外,责任该谁负?2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保健品公司组织老年人旅游引起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26日,贾女士母亲梁女士作为老会员参加某保健品公司组织的免费一日游活动,旅游过程中老人不慎摔伤,送医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随后,贾女士向旅游活动组织方即某保健品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该公司支付了梁女士11000元医药费;保险公司支付13450元理赔款后,未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等。由于老人行动不便,贾女士遂代其母亲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某保健品公司赔偿母亲的各项损失。
贾女士告诉法官,母亲82岁,每月退休工资六七千元,痴迷保健品,成为某保健品公司的会员。从2017年至今已在某保健品公司购买过十多万元的保健品。之后,母亲与父亲背着子女参加了某保健品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不料,旅游中摔倒受伤。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经调查,2022年6月26日,某保健品公司出于推销产品的目的,租赁某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大巴一辆,组织梁女士等一批老会员去太谷免费一日游,并为出行会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参观某景点时,梁女士意外摔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该保健品公司随即雇车护送梁女士返回太原,入住医院手术治疗。梁女士诉请保健品公司支付住院医药费15225.68元、自购药费2969.75元、交通费86.9元、伙食费473.42元等各项费用共计73698.83元。
调解过程中,冯建军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从法理、事理、情理等多维度分析,某保健品公司作为群众性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对所开展的旅游活动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有预见性,其应当从全体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出发,充分履行告知、提醒、帮扶等义务,确保户外活动安全。但该公司对年逾八旬的梁女士人身和财产安全未完全尽到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活动组织者,即某保健品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梁女士与某保健品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保健品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前支付梁女士赔偿款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