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新春走基层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
  它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简单来说: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投保人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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