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社会直通车

太原市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 实习生 王琪)近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诉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以司法力量护“未”成长。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太原市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民事公益诉讼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小店区某酒吧从事经营过程中,未尽身份审核义务,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部分进入酒吧的未成年人也有相同陈述。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月16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某酒吧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该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晋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被告酒吧在经营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允许部分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有关工作人员还为未成年人买酒提供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本人和关联群体产生了不良影响,还为引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事犯罪案件埋下隐患。破坏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遭受被侵害的风险,被告的行为具有损害未成年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
  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小店区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和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同意主动按期履行上述义务。
  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动工作,需要齐抓共管,共同创造一种全面防治的社会工作氛围。下一步,法院将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文化经营场所守法意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进入酒吧饮酒消费,对其身心健康及成长有着明显的不利影响。案件中,由于涉案酒吧的不负责任,令本该专心学习、蓬勃向上的少男少女在酒吧中昼伏夜出,沉湎于觥筹交错,诱导未成年人形成不良的价值取向,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该法律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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