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去的温度:法医手记》[韩]柳成昊 著 马碧汶 译
四川文艺出版社
该书是韩国首尔大学法医学系教授柳成昊的公开课内容,也可以说是其从业20余年的法医生涯全记录。因作者有超1500次的尸检经历,所以对死亡以及人生意义有着独特的思考与感悟。在这本书中,作者从刑侦角度介绍了各种疑难案件,科普了相关基础法医学知识,亦从人文关怀视角讲述了法医学界的责任与担当,探讨了死亡议题和各种尖锐的社会问题。
世间万事最令人压抑、痛苦、难以接受的莫过于死亡,但任何人都逃脱不了终将死去的宿命,因此我时常在想,也许我们有必要经历一些与死亡的正面交锋。这就是接下来我想要谈论的问题。重点不是那无法预测、黑暗模糊的冥境,而是我们该如何冷静地面对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死亡,重新找寻当下的意义,也就是透过“死”来谈论“生”。
谈论死亡时,我的身份是医生、科学家,是负责验尸的法医。
验尸,即死后的诊断,目的是查明逝者的死因和死亡种类。当然,除此之外,我也从事与死亡相关的研究工作,有时还做一些咨询工作。
无论是杀人案件还是一般死亡,总会有人向我询问逝者的死因——到底是疾病致死还是伤害致死。每当这时,我就会获得各种关于逝者的记录,包括警方调查记录、家属陈述记录、逝者的既往病例……这一切构成了逝者人生的缩影。
就在现在,我的包里还装着两个人的死亡记录,我就是通过这些来探寻他们逝去的人生的。
也许有人会说,区区死亡记录怎能还原人的一生?但于我而言,这薄薄几页纸的分量犹如一本书,令我反复品读逝者的人生究竟如何走向终点。
作为一名法医,我能够从科学的角度直视死亡,对待死亡的态度也较常人多了几分淡定与从容。即便如此,在历经一个又一个鲜活生命的离去时,我的内心依然难免百感交集。
有些人的死,源于个体的不幸,上演的是人生的悲剧。有些人的死,超出个体的不幸,映射出社会的悲剧。形形色色的死亡,还原着世界的本来面貌,揭示着生活的真相,而如何共同正确面对这所有的一切,便是我接下来要谈的内容。
我每周一都要去验尸。年轻一点时每周去两次,有时就连周日都在解剖尸体。等到渐渐开始感到力不从心时,才减到一周一次。
验尸是对尸体进行调查的一系列行为的统称,主要分为肉眼验尸和解剖验尸两种。肉眼验尸,顾名思义就是用肉眼检查尸体状况,当然绝大多数死因和死亡种类单凭肉眼观察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行解剖,综合判断死因。
验尸的第一个步骤就是确认逝者的身份。
日常生活中,我们是通过大脑接收、整理视觉传递的信息来判断人的身份。说到这里,我想到一种有意思的疾病——人脸识别障碍症。除先天因素外,病因主要是大脑皮层下方的纺锤形状的枕颞回遭遇疾病或外伤而受损,令患者不仅认不得别人,甚至连自己的脸也认不得、分不清。
法医学领域所说的确认身份不是视觉确认,而是通过检测指纹、牙齿及DNA进行客观判断。有些人片面的误解,认为它只应用于一些神秘事件,用来探究神秘人物的身份。但事实上只要是死去的人,首先都要通过法医学确定逝者到底是谁。
解剖验尸是为了判断死亡原因和种类。
比如大邱地铁火灾惨案、“世越号”沉船事件中的逝者,知道他们是谁,才能准确地交给遗属。一般采用的方法就是检测指纹、牙齿和DNA。
身份得到确认后,就到了下一个重要步骤——弄清“因何而死”,也就是从医学角度来确认死亡原因。这时,在医学院学到的各种疾病名称就派上用场了。
再下一步就到了查明“怎样死去”阶段。
2017年统计结果表明,韩国每年死亡人数约28万,其中500多人死于他杀,也就是说,每10万人中不到1人。我们所知道的每10万人中有2人死于他杀的数据是包含了杀人未遂的。而每10万人中有24人死于自杀,数量达到他杀的30倍,在数量如此庞大的自杀事件中,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排除他杀嫌疑。此外,猝死的人即使没有他杀嫌疑,死因不明也很多见。因此,需要我解剖验尸的大多是自杀或死因不明的尸体。
讲述死亡这个话题,首先要说清楚死为何物。所有人都知道死就是生命走到尽头,但生命结束的节点、生命走向终点的过程、生死交界处人的心理状态等,是少有人了解的。甚至,在不同时间、地点,死亡的意义也各不相同。
法学和医学领域的死亡是由死亡原因和死亡种类来定义的。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普通人很容易混淆。先说死亡原因,是指医生的诊断结果,如胃癌、肝癌、坠亡等。
而死亡种类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即病死;另一种是外因死亡,即外部原因致死,主要包括自杀、他杀、意外身亡三种情况,判断一个人的死属于以上哪种十分重要。法医会接到多种机构的委托,对此进行判断,委托业务量最大的是法院,其次是检察院,再次是警方。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机构也为此煞费苦心,那就是——保险公司。
我遇到过一个比较特殊的坠亡案例:一对夫妻发生争执,本身就有轻微抑郁症的妻子正在气头上,从窗户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时至今日,还有很多专家对此案议论纷纷,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是在急性抑郁症的作用下坠楼,并不能算作自杀。由于当事人当时处于极度愤怒、不安、恐慌的心理状态,无法理性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家人的反应、周边环境的变化,在极度的悲愤、暴怒中试图寻找结束一切的捷径,因此从窗台跳下。由此可判定这一后果并非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