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社会直通车

一只狗引发的交通事故 法院:饲养人也要承担责任

  为躲避狗追,摩托车驾驶人撞了人。10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阳城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狗追车”而引起的交通事故。
  为躲狗摩托车撞了行人
  2022年4月25日,强强驾驶着两轮摩托车返回家中,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追赶强强。慌忙躲避中,强强不慎与行人小明相撞,造成小明受伤,强强的车辆轻微损坏。
  经鉴定中心鉴定,小明构成十级伤残,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3642.79元。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强强负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强强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小明以交通事故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强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强强认为,因为杨某夫妇饲养的狗追咬自己,引起险情发生,不得已紧急避险,才发生此次事故。杨某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饲养动物引起险情发生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申请追加杨某夫妇为共同被告。
  法院确定案由为紧急避险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案件中,虽然当事人以交通事故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经过法院事实认定,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案件中,根据被告强强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被告杨某的妻子原某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证明强强被犬只追撵的事实以及被告杨某夫妇为犬只的共同饲养人。
  犬主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在事故中,被告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犬只跑至路上追撵强强驾驶的车辆,引起险情的发生。导致强强在紧急避险时发生本次事故,被告杨某夫妇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强强虽采取避险措施,但其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且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事情经过及认定事实,法院酌定被告强强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明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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