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影响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平台监管制度,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草案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同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草案还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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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
据新华社电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预警警报应当包含的事项和信息,规定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
草案二审稿规定,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有关建立区域协同应对机制的规定。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运输保障、参与巨灾风险保险等相关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完善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规定。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
据新华社电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拟在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中明确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促进粮食领域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明确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增加规定支持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针对草案一审稿,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召开规则,“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同时,草案二审稿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等作了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明确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
据新华社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据了解,现行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修正草案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作出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明确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修正草案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在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方面,修正草案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纳入可以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的范围,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