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快读

太原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辖权限

  近日,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经营主体登记管辖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辖分工,进一步明确全市经营主体登记管辖权限。
  《通知》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通知》明确,市级登记机关负责的登记业务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六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冠以“太原市或太原”做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市级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由市级登记。
  县区登记机关负责的登记业务有:除市级登记管理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同时,可在市县两级登记的业务有: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商务秘书、孵化园、众创空间等);连锁型及其分支机构超过20个的企业。
  另外,经营主体决定迁移登记的,由迁入地的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通知》自2024年3月13日起施行。

薛建英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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