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专案组

我省报送的一案例入选全国保障妇儿权益典型案例

多部门介入 让抚养费“到位”父爱“归位”

  •   借助“信息共享+一站式窗口”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支持起诉+多元解纷”相结合有力化解矛盾形成维权合力。太原一对夫妻离婚后,父亲长达十年时间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判决后依然不予执行。该案件因检察机关的持续介入,最终得到解决。
      4月1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为彰显司法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治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了12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山西检察机关报送的《李某甲向李某乙追索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案例成功入选。
      (备注:李某甲为下文中提到的丹丹,李某乙为李某)。
      检察官助力
      父亲足额给付抚养费
      2010年出生的丹丹(化名),今年14岁。2013年,母亲王某与父亲李某协议离婚,当时二人约定,丹丹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但这个承诺,在夫妻二人离婚后的近十年中,李某从未兑现。
      “我自己没有固定收入,还领着一个孩子,日子紧紧巴巴。”王某表示,多年来,李某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但从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未尽过任何其他抚养义务。
      2022年6月,为扩大监督线索来源,更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太原迎泽区检察院在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设立检察服务窗口。同年11月,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掌握到了王某的情况,随后将线索移送迎泽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线索后,围绕李某甲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并开展监护状况评估。经调查发现,王某因无固定经济收入致使独立抚养孩子较为困难;李某是省属某国有企业在岗职工,有固定工作及收入。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却不履行,已经侵害未成年人丹丹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王某的诉讼能力较弱,经与王某沟通并告知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王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支持起诉。
      2022年11月15日,迎泽区检察院依法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同年12月9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丹丹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李某却依旧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针对李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为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检察机关对李某随后发出《督促监护令》,旨在阐明父爱缺失对孩子身心健康、情感需求及生活保障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依法履行抚养义务。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和督促劝导,李某逐渐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并与王某就抚养费分期给付事项达成协议。
      此后,迎泽区检察院又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共同对李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一方面,唤醒其责任意识。针对李某对孩子关爱缺失等问题,帮助其认识到亲子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影响,教育引导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弥补角色缺位。针对丹丹长期缺乏父爱的问题,对李某进行训诫和释法明理,促使其加强与孩子联系,履行抚养义务,主动修复断裂的亲子关系。同时,检察机关还引导李某和王某正确处理离婚后关系,消解积怨矛盾,向孩子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王某表示李某已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得到缓解、父女情感得到恢复。
      检察机关三方面发力做好支持起诉“后半篇”文章
      “近年来,伴随社会上离婚率的持续升高,因离婚而追索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也呈现持续高发的态势,但‘讨回’抚养费并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检察官表示,除了帮助更多被拖欠抚养费的孩子顺利且成功维权,多部门联合介入,“让爱归位”,做好支持起诉“后半篇”的文章才是关键。
      此起案件之所以能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表扬,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的“努力”。
      首先,借助“信息共享+一站式窗口”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增强监督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等综合平台的桥梁作用,扩大未成年人维权线索来源,构建“及时受理、依法维权、矛盾化解”闭环机制,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同时,注重加强与法院在信息共享、研判会商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绿色通道”,助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落细落实。
      其次,通过“支持起诉+多元解纷”相结合有力化解矛盾,形成维权合力。检察机关开展追索抚养费支持起诉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搜集证据等方式,帮助解决诉讼困难群体“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另一方面,要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贯穿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始终,把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修复受损家庭关系作为重要目标,对被告方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在维权的同时更要让爱归位,主动跟踪案件执行等情况,做好支持起诉“后半篇”文章。
      最后,以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形成保护合力。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教育模式、亲子关系、监护能力、成长轨迹开展“五必查”,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联合法院、妇联等部门采取系统性、针对性的措施和手段,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改善家庭关系,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角色缺位缺失问题,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撑。在充分积累个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使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高质量发展。
      这些关于抚养的法律问题被咨询得最多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交织亲情和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在此,山西晚报记者也针对抚养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
      问:抚养费中都包含哪些费用?
      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教育费,包括义务教育、高中的教育费用,主要是基本教育的费用,包含学费、书本费及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费,如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等,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医疗费,是指基本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药费等。若子女发生大额的医疗费用,一般应由父母双方平均负担。
      问:父母闹离婚,多大的孩子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跟妈妈?
      答:在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无法达 成 协 议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子女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其稳定的生活环境。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问: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父母都想让孩子跟着自己,法院判决时都会考虑哪些酌定因素?
      答:三个因素最先考虑。首先,抚养的能力。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物质上的抚养,如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等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精神上的抚养,如陪伴子女的时间、辅导教育子女的能力等。其次,父母的品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除物质条件外,父母的品行、言传身教往往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性格养成等产生深远影响。还有就是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安全感,对其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除了上述三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情况也是“加分项”。若未成年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的,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抚养关系确定后还可以变更吗?
      答: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子女抚养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抚养关系确定后,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若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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