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快读

省林草局出台办法 规范行政许可委托管理

  5月2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林草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林草局明确,该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并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
  受委托机关在受委托范围内,以省林草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省林草局委托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向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受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协议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省林草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法》指出,一次委托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在委托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林草局应当根据委托实施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继续委托的,省林草局应当在发布公告前和原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书面协议。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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