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山西发布

权威解读《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

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专员职责

  山西晚报讯(记者 刘俊卿)11月26日,朔州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朔州市应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并印发了《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晋政办发〔2024〕29号),重点在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工作职责、考核奖励、监督管理、压实责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长效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布之后,省安委办发文要求各市、县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朔州市起草形成了《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草案)。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通过了司法审核,于11月5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研究获得通过。
  该细则在《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基础上,结合朔州市实际情况共细化完善了12条,全文共49条,重点在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在调整人员选派方面,明确人员选派的标准和条件,明确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在细化工作职责方面,强调了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为专职监管,要求监管专员根据省厅下发的《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结合被监管矿山企业采掘实际,补充完善形成所监管企业的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在强化考核奖励方面,实行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制度,将专项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一方面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考核优秀名额向地下开采、自然灾害严重、生产规模大的矿山企业监管专员倾斜。在坚决压实责任方面,明确了责任倒查机制,对日常检查发现应查不查、弄虚作假,和隐蔽采掘作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等情形,要追责问责。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专员履职所需经费、装备和车辆等保障渠道和要求,对监管专员定期参加教育培训及有关权益进行了明确,不断激发监管专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在突出常建长效方面,将原有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驻矿安监员三支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有机整合,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努力实现“1+ 1+1>3”的效果。
  《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前哨”作用,提升监管效能,全力建成精干高效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为全市矿山企业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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