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张文举 通讯员 许福勇 姬志平)一双圆圆的大眼睛,一副呆萌可爱的样子,遇到这样的“萌禽”时,你是否有饲养的冲动?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擅自饲养属于违法行为。平顺县龙溪镇一养鸡场负责人就因饲养猫头鹰而受到了处罚。
12月5日,平顺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养鸡场鸡棚内饲养有一只猫头鹰。发现此情况后,民警第一时间联系该养鸡厂负责人,并向其普及了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私自饲养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知识。随后,民警将猫头鹰带至野外放归大自然,同时依法对该养鸡场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民警提示:私自饲养、收购、出售和运输,国家保护动物均会受到法律追究,如遇到受伤、落单的国家保护动物,应及时向公安和林业部门进行举报,切不可擅自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