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保护机制、社会参与、科技赋能、法律保障等多维度为文化遗产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伞”,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首次明确文物的定义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以“概括+列举”的方式首次明确了文物的定义。
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完善文物分类体系
文物保护法健全文物的分类体系,将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保护等级不同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总量超过60万处,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数的80%。本次修订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列入文物保护法保护范围,有利于更加全面保护我国的文物。
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本次修订,明确文物保护事业要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充分体现了文物由人民创造、为人民享有、被人民传承的理念。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同时,不可移动文物利用也应有边界,不能随意突破。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以防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出现偏差。
凝聚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指导。同时,强化了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科技和人才支撑、国际交流与合作、公众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