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精心选购的“草莓奶”,配料表里竟无一粒草莓,只有香精与果酱。这不是个例——市场上大量“水果风味”饮品实为添加剂调配而成。近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风险提示,揭开“风味”标签背后的认知陷阱,并责令企业规范标识。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请务必查看配料表,别让包装上的诱人图案误导您的选择。
消费者:“草莓奶”里没有草莓
太原市民李女士的女儿上小学三年级,特别挑食,各种水果蔬菜都不喜欢吃,只喜欢喝酸奶、牛奶等奶制品。2月3日,李女士前往超市选购食品。为了能让女儿适当地摄入一些水果,李女士特意选购了一些草莓奶、香蕉味酸奶等奶制品。2月4日,李女士拿出一瓶草莓奶让女儿当早餐。当李女士看了一眼配料表,却惊呆了。她买的草莓奶中,并没有草莓,只有草莓味的添加剂。李女士赶忙把买回来的奶制品的配料表都翻看了一遍,这些奶制品中,都没有水果,只有各种口味的果酱等制品。“我没有看配料表的习惯,难道我平时给孩子买的,都是各种口味的香精?”对于这样的结果,李女士十分气愤。
2月4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在李女士家看到了她所买回来的奶制品。这是一款名叫“生牛乳红颜草莓奶”的产品,封面印着一颗大大的草莓图画,配料表有生牛乳、水、白砂糖、草莓浓缩浆等16种。配料表明确载明,生牛乳大于等于80%,草莓浓缩浆添加量大于等于2%。
市场调查:“口味”不等于真有
草莓奶、香蕉口味酸奶……2月4日,山西晚报·山河+记者走访部分商超后发现,以各种水果命名的饮品以及食品不在少数。一款名为“草莓希腊酸奶”的产品,配料表为生牛乳、草莓果酱等9种。一款名为“玫珑蜜瓜生牛乳”的产品,配料表为生牛乳、玫珑蜜瓜果酱、水3种。
那草莓风味酸奶是不是就一定有草莓呢?答案是否定的。1月29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发布致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风险提示函。明确表示,食品包装标签上的“风味”标注是常见表述,但该标注背后隐藏着产品原料构成、产品属性等关键差异。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风味”标签的认知模糊误导选购,引发消费误解。
风险提示函中明确提示消费者,“风味”标注的核心风险点,包括原料真实性风险、品质认知风险、信息隐瞒风险以及健康潜在风险。标注“××味”或“××风味”的食品,可能未添加该风味对应的天然原料,仅通过食品添加剂模拟相关风味特征。例如,在醋类产品中,标注“山西陈醋风味”的醋制品,大多未采用山西陈醋传统酿造原料与工艺,仅以冰乙酸、焦糖色等食品添加剂勾兑而成,仅模仿山西陈醋的风味口感,无天然酿造的品质支撑。部分消费者易将“风味”食品与含有对应天然原料的正宗产品等同,进而对产品品质、营养价值产生过高预期,购买后发现实际产品与预期不符,形成明显消费落差。部分生产者借“风味”模糊标注,规避原料来源、含量等关键信息披露,可能掩盖产品原料成本低、营养成分单一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真实价值。部分不合格“风味”食品,可能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长期食用易造成健康隐患。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标注“风味”的食品时,优先查看配料表,根据标签标识上的原料、配料、成分、含量等信息,进一步判断产品的真实属性,确认是否含有该风味对应的天然原料(如水果、肉类、谷物等)。留意标签是否标注“风味来源”“不含××原料”等补充说明,严格区分“天然风味”“人工风味”等表述差异,避免因表述混淆造成误购。建议消费者选择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正规电商平台等靠谱销售渠道,优先购买品牌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产品,主动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拒绝购买“三无”产品或来路不明的散装食品。
若发现食品“风味”标注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情形,可保留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相关证据,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需严格遵循“风味”标签规则
在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提示的同时,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食品生产主体就预包装食品“风味”相关标签标识提出了要求。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企业精准标注风味来源。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识“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同时,保障标签清晰可识。
各食品生产主体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仅以食品添加剂调味的产品标签,确保“风味”标识符合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对不符合规范的产品及时整改。各食品生产主体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坚守“不得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配料性质、天然性等认知”的底线,不得通过“风味”相关表述暗示产品含有对应天然配料。
下一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预包装食品“风味”标签的监督检查力度,请各食品生产主体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本提示函要求,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