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杨晶)行政审判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是一项“守心”的工作。7月6日,山西高院发布2025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
2025年,全省法院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858件,一审行政案件集中于资源、城建、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案件类型主要聚焦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不履行职责、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登记、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给付等,行政审判质效持续向好,审限内结案率、平均结案时间、申诉申请再审率等五项指标优于全国平均值。
十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集中呈现出山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成效。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坚持实质化解理念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2000年,某县交通运输局授予某公交公司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运营县城公交线路。2017年至2023年,当地公交资源整合,案涉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引发员工安置补偿等争议。公交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交通运输局支付五项费用。该案时间跨度二十余年,叠加政策性补贴、政府指令性任务、特许经营补偿等多重法律关系。
法院组织双方开展座谈会,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全程参与调解,直面企业诉求。同时,法院分类施策。经反复协调,双方就历史补贴清偿、应急费用补偿、员工安置及特许经营终止补偿达成综合性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彻底化解多年行政纷争。
案例二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23年9月,某科技公司作业人员刘某照在室外作业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0月,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等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科技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处以60万元罚款。县政府批复同意。2023年12月,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及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人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科技公司未落实安全防护义务造成人员死亡,且无从轻减轻情节,处罚幅度合法适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三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人事代理协议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2021年1月,崔某卫与新某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月,新某泰公司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协议。2022年3月,崔某卫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亡。事后,人力资源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9月,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2024年3月,该局以人力资源公司并非用人单位为由,撤销原认定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新某泰公司是与崔某卫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仅系代办机构,不能作为申请主体。市人社局发现受理错误后自行纠正,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四 行政机关不履行政策承诺,有权机关应予以纠正
2022年9月,某县政府发布辖区经济开发区企业腾退管理通知,明确腾退范围、补偿政策等事项。某公司按通知全面停产,并与管委会积极协商补偿问题。管委会先后委托评估机构、咨询公司对该公司搬迁补偿费用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3053.24万元。后因管委会拖延支付,该公司于2025年1月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管委会支付各项腾退补偿费及相应利息。县政府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申请。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符合腾退标准且已全面停产的市场主体,与管委会补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县政府以无利害关系驳回复议申请不当。判决撤销该复议决定,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五 药品经营者须对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024年5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公司执法检查,查实店内279盒药品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等法定追溯凭证,货值金额4887.7元。区市监局依法当场扣押涉案药品。医药公司承认通过网络平台低价购药,承诺建立规范制度,申请从轻处罚。区市监局作出没收涉案药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医药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采购渠道合法性,已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药。结合相关规定,区市监局按一般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六 不宜简单以缴费日期认定用人单位属于欠缴、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2023年1月起,某公司为职工姜某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长期采用次月缴纳上月保险费的缴费模式。2023年9月,姜某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公司于10月为其缴纳了9月保费。2024年10月,姜某强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24年11月,其亲属姜某泽等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时,区社保中心以事故当月未按时足额缴费为由,作出不予支付通知。姜某泽等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公司自2023年1月参保以来,次月缴纳上月保险费已成常态和习惯,不具有欠缴和拖延不缴的主观故意。社保中心对此种缴费模式从未提出异议,亦未作出处罚。应当认定社保中心对该相对固化的缴费方式予以认可和接受,该习惯性做法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不能认为公司存在欠缴、补缴情形。判决撤销不予支付通知和复议决定,责令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七 被征收人在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下不得另行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2021年,因县城更新改造,段某奇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2月,村委会与段某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段某奇收到补偿安置费。2024年9月,因安置房未交付,段某奇向县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县政府未答复。段某奇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村委会通知其办理交房手续,市政府以要求县政府履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复议请求。段某奇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由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具体实施补偿工作,村委会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在协议已签订且开始履行的情况下,政府不再负有另行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义务,否则构成重复补偿。段某奇如对协议履行有异议,应针对协议本身寻求救济,而非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八 行政机关实施留置送达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位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域,经审批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该公司于2021年6月开工后一直未缴。2024年6月至7月,区水务局先后将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至某售楼处,该地点并非公司的登记住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水务局将文书留置送达至售楼处,该地点非公司登记住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构成程序违法,实质剥夺了公司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案例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防治的法定职责
2023年4月,某县政府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方案,明确对地质灾害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户实施搬迁治理。张某林等人的房屋位于地质灾害防范区内。为排除隐患,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房屋不同程度损毁。张某林等人向县政府申请安置补偿,县政府答复应根据鉴定结果向第三方施工单位要求维修或赔偿。张某林等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应向第三方施工单位请求赔偿、与县政府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县政府在未依法认定成因、责任单位,未责令限期治理或组织治理的情况下,直接将张某林等人推向第三方,于法无据。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十 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税收协助职责
2024年9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四家企业耕地占用税申报面积小于实际占地面积。因县自然资源局未及时提供企业占用耕地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无法管控税源,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税务局提供四家企业实际占地面积等信息并书面通知纳税。该局收到建议后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2025年8月,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自然资源局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税收协助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自然资源局向税务局提供四家企业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数等信息。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