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车间主任、厂(矿)长等各层级人员的事故报告职责,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人数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事故报告全面负责,并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报告情况应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涉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核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核查不及时、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规定》明确,经核查属实的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张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