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的要求,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列入条件: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列入名单
《制度》明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列入程序:
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
《制度》指出,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对符合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条件的企业,在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意见。按照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程序办理,由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公示要求:
3个工作日内将录入系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信用修复:
符合条件移出失信名单
《制度》指出,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处室提出提前移出申请: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相关处室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李献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