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24年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2023年第7号公告,公布6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其中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代替原来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即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新标准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明确,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障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3名及以上。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2名及以上。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