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政策解读

由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正式发布

  本报讯 2024年1月1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2023年第7号公告,公布6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其中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代替原来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即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新标准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明确,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求,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培训课程及学时应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

  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障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3名及以上。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2名及以上。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秦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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