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政策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秦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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