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工伤赔付后不能核减侵权赔偿

运城中院依法判决侵权人担责

  本报讯(记者魏巍)郑某在工作中被某通信公司的通信杆砸伤,要求通信公司对其进行赔偿。通信公司认为郑某已获得工伤赔偿部分应予以扣减通信公司的赔偿金额。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通信公司应予赔付。运城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4日,郑某配合乡政府落实村内明代石桥迁移工作,在查看安全隐患过程中,被涑水河桥头附近通信公司架设的通信杆砸伤。郑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支付医疗费9385.85元。2018年6月19日,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为工伤;2019年3月20日,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郑某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2019年5月25日,临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给付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共计38521.8元。经法院核查:庙上乡胥村南北走向的巷道两侧分别架设有水泥电线杆,其中巷道东侧为电力公司的电线杆,西侧为通信杆。2018年4月14日,石桥迁移中,巷道西侧靠近涑水河堤的两根通信杆倾倒,郑某被通信杆砸伤,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16395.85元。
  庭审中,通信公司辩解郑某已获得工伤赔偿部分应予以扣减通信公司的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郑某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核查的情况,能证实郑某所受到的伤害确系通信公司所有的通信杆倾倒所致,且庭审中该公司认可在古桥迁移中通信杆曾发生倾倒这一事实,该公司虽辩称通信杆倾倒是第三方造成,但并不能免除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他方追偿。法院判决,被告通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郑某赔偿金98655.85元。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也享有对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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