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在落实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金融风险。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新华社记者黄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