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视点

被告迟到受训诫 原告撒谎获处罚

  一起离婚诉讼中,原告撒谎、被告迟到。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被告口头训诫的同时,对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500元处罚的决定。
  10月15日下午,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姜女士诉被告洪先生离婚纠纷一案。
  庭审开始15分钟后,被告洪先生才出现在法庭。“路太堵了,所以才迟到……”洪先生以堵车、找不到停车位为自己开脱。
  “法庭是悬挂国徽,庄严神圣的正义之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的纪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破坏庭审的严肃性。”法官对被告洪先生进行了口头训诫。
  铮铮训诫尤在耳,谁料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姜女士又对案件事实作了虚假陈述。
  据悉,原告姜女士与被告洪先生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和使用,无子女。姜女士称,两人因为情感淡薄,婚后聚少离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共有房产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姜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由洪先生书写,上面载明,洪先生自2020年1月起每个月向姜女士支付2800元,如果没有支付,其愿意净身出户。
  被告洪先生称,为了让姜女士安心,挽回婚姻,所以才向其出具这纸承诺书。对于每月支付的2800元,他说自己已经付了3个月,后来因为双方吵架,第4个月开始就没有支付了。
  “他都没有付过。”原告姜女士坚称洪先生从未支付承诺书中的款项。
  法官现场核实了洪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洪先生在2020年1月1日、14日、24日,多次转账给原告姜女士,被告洪先生所称属实。
  法院认为,针对案情焦点,原告姜女士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经法官多次明确提醒其需对陈述真实性负责后,仍作虚假陈述,有违诚信诉讼原则,遂对原告姜女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鹿萱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0-10-22期

  • 第2020-10-21期

  • 第2020-10-20期

  • 第2020-10-19期

  • 第2020-10-16期

  • 第2020-10-15期

  • 第2020-10-14期

  • 第2020-10-13期

  • 第2020-10-12期

  • 第2020-10-01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