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如水)近日,陵川县法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考虑到被告人伤情不便来回奔波,刑事团队遂携卷下乡,进村落,入农舍,将庭审开在农家院子里,现场调停,当庭宣判。
河南籍被告人翟某某在陵川县马圪当乡古石村经营农家饭店。5月17日21时许,其与同乡李某某在自家饭店喝酒闲聊间,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随手持饭碗将李某某砸伤,致李某某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砸打李某某致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