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放水养鱼”妙法救企业

  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正确把握善意执行与强制执行的关系,因案施策,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日,该院执结了一起拖欠企业设备购置及安装款案,先期28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
  2017年6月,申请执行人某福利总厂与被执行人某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制醋设备的制造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该福利总厂向某醋业有限公司供应制醋设备并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为3603399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制造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总金额为781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五份增补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翻醅机集线滑道、不锈钢柜、不锈钢门、不锈钢料斗、输送带、工具架等机器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12728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安装,被告验收使用。此后,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某醋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某福利总厂1347127元。
  2019年8月22日,尖草坪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34712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2020年初,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此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经过查控发现除被执行人现有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要求依法处置机器设备,但考虑到处置机器设备不利于被执行人企业日后的生存和发展,案件承办人并未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采取处置措施,而是通过实地走访、深入企业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了详实、全面的了解。案件承办人发现被执行人与太原市某某醋业有限公司签订有销售合同,也是其参股公司,现公司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并进行了试生产,已具备实际生产的能力,只是由于暂时出现了资金和管理上的困难,而无法偿还申请人的执行款。
  本着“善意执行、放水养鱼”的理念,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及时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通过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支付案件执行相关费用,但由于目前生产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亦表示理解,鉴于对方企业负债巨大,查封该机器设备会使原本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申请执行人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恢复生产经营。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得以执结。
  后记:本案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尖草坪区法院采取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按照相关执行程序,评估拍卖机器设备,执行款也可到位。这样执行,看似简单快捷,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采取善意文明执行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之后,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执行过程中,要坚持法律尺度,传递司法温度,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通讯员杜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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