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我,心情颇不宁静。就在心头暗喜最后一个案件即将出手时,法官助理抱着一沓案卷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如同当头一棒,打破了我当月100%结案的幻想。
新收的是8户16件确认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行政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的系列案件。8名原告称因长北干线拓宽改造项目,自己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将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和长治市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直接影响着政策实施和数十人的生活着落。开庭时,8名原告和家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前来旁听审理。
法庭上,首先面临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原告说房子是他们1999年花5万块钱从村委会买的,村委会当时承诺负责办理手续。被告却并不认可,认为房子当时是村委会与村民集资盖的商业网点,所有权属于村委。村委会对房屋已经进行了土地登记,确认为集体性质,名称是商业网点。
庭审从早上九点持续到晚上八点。其间,被告区政府和市住建局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而第三人村委会表示是为了收回集体土地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
类似的场景再一次出现。月初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父亲的制桶厂闲置多年,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后被强制拆除。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市、区两级政府和当地街道办诉至法院。庭审中,诉辩理由与本案出奇地一致。
质证阶段,8名原告当庭提交的视频资料中拆除现场断壁残垣、一片狼藉,不断冲击着我的视线。
“被告,在你辖区发生如此大规模的拆除行为,你是否知情?在你方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后,针对原告起诉你方实施的拆除行为,你方是否针对究竟是谁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这一事实进行过相应的调查了解?”
“第三人,请你详细陈述是如何组织实施本次拆除行为,有没有制订相关拆除方案,行政执法人员、公安人员是如何参与到本次拆除行动中的?”
庭前阅卷精心准备的提问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究竟是谁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仍然悬而未决。
随后,我进行了大量类案检索,根据最高法院类案处理的裁判思路,合议庭决定携卷前往实地调查,一探究竟。
驾车同行的高师傅是长治人,他告诉我们,这条路贯穿长治新老城区,原来到处是坑,开车生怕磕了底盘,现在可方便多了。
“您已到达目的地”,随着导航的提示,眼前呈现的景象让我们怀疑当初导航设置是否正确。断壁残垣已经无迹可寻,映入眼帘的是道路周边粉刷一新的一排居民住宅。前来接应的潞州区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道路亮化等收尾阶段,将于9月中旬举行剪彩仪式。
在区政府工作人员协助下,我们先后走访了村委会、派出所、司法局等部门。了解到,与8名原告有同样情况的共30户,其中20户已经在村委会的协调下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配合进行了拆除。负责主持村委会工作的王丽苏主任告诉我们,执行的补偿标准是政府文件规定的最高上限。
为了让我们对当地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布局有更深入的了解,区政府工作人员带着我们到了漳泽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眼前绿水逶迤、花鸟为邻,二十四桥、万亩芦荻湾、十里风荷,将向往的诗与远方带到了眼前。
同行的一名街道办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滨湖区征地拆迁工作,亲眼见证了这里发生的一切,他说,“每次听到游人发出赞叹,我都觉得当时自己起五更爬半夜,挨家挨户入户调查、动员拆迁的所有辛苦都是值得的。”
提到滨湖区,不禁想起制桶厂的案件就发生在附近。这个案件当初也进行过调查取证。在走访调查当地村委会主任王某时了解到,全村167户已经于一年前拆迁,唯独制桶厂拒不同意,村委会和当事人多次沟通,前后两次更换评估公司,三次组织评估,历时半年,仍然谈不拢。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我,“当事人预期过高,可是这个厂一天不拆,周边4个村1300户4600多个居民回迁的日子就得往后顺延,我们等不起。”
如今被拆除的场地上,吊塔林立,一派繁忙景象,周边4个村的回迁安置房正在建设中。
征得区政府同意后,我联系制桶厂,希望能再一次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无果。
临走时,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说:“一些群众可能当下不理解,但放眼长远,终有一天,他们会明白政府大力推进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的最终受益者还是他们自己。”
返回途中,不同场景在脑海浮现。有经办的一个个拆迁案件的争执现场,有80多岁的老太太拉着政府征拆组工作人员的手,说:“孩啊,三年之后,你们可得保证让我回去啊,我不希望自己临了走的时候,还在外头……”
城市建设,一头连着发展,一头连着民生。一块土地、一处房屋对群众来说,有着血浓于水的感情,凝结着他们的毕生心血。站在他们的角度,如何做好解释安抚,怎样保障他们的权益,给予他们克服面对未来迷茫和恐惧的底气和信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城市建设的过程也是政府行政管理建设的过程。做出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人和家庭,也直接影响着他们对政府形象的满意度和城市建设的获得感。
我认为,要想做到既有利于政府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同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被拆迁户的整体利益,就需要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注入“法治”这一剂良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各方在明确、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行事,才能避免各说各话,减少矛盾发生。
当下,晋城市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拉开帷幕,全市范围内关于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案件将会成为对晋城两级法院行政法官新的考验。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姿态与政府、与诸多征地拆迁户为代表的行政相对人共同面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阵痛,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张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