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法治观念不断提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使我国的证据保全在内涵、种类、手段等方面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在深化司法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及其发展建议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促进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重要性;发展建议
引言
证据,是一种可以证明案件真实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从原来的法庭职权主义逐渐转向了当事人主义,尤其是关于“谁提出、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就会受到不利的法庭裁决。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因受时间、地域、效力等因素的制约,并不是全部证据都可以被证明,尤其是在未来的某一时期,证据的丢失或难以获得,而证据保全公证在诉讼中起到了很明显的作用,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1.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
1.1格式的演变——扩展了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民事诉讼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服务也逐渐从单一的证明功能发展到具有证明、监督、沟通、保障等多种功能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全证据公证,其适用范围、类型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本文只从保全客体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因此,从形式上讲,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也就是其保护对象的广泛化,具体表现为业务部门的增加和涉及的领域的扩大,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阶段是指以诉讼或调解为目的的现场情况保全,其中以民事纠纷为主。例如某些国有企业或住户因漏水致房屋损坏,在现场的状态维护和损坏物件的清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坏或工程不符合标准等,都属于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第二个阶段是多部门的初步运作,主要的业务类型有:保全证人证言、保存书证物证、保存音像资料;现场状况的保存涉及金融、房地产、涉外贸易、文物抢救等方面。第三个阶段则是进一步细化业务,将业务范围扩大到“立法空白”的范畴。电子合同、网络文学、网络商标、网络域名等都是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新兴事物,网络上也有大量的侵权活动,这些都是电子信息的载体。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互联网法律制度相对落后,导致了电子信息的相对“立法空白”。
1.2办证技术开发——更新工具
一是公证书格式更新,1999年提出的要素式公证书,使公证书的内容和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充实,它可以按照不同的条件、不同的用途,将其完整地反映在公证书中,既符合我国公证法的发展要求,又有利于发挥公证的证明效力,并使公证具有更好的监督功能。二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案件的技术革新。以往公证员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过程中多数采用手抄的方法进行取证,不但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出错,难以直观地反映现场的情形。同时也存在着不美观、不严谨、采集到的证据不能长久保存等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公证书的效力,特别是现实中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和证据保全种类的日益多样性,对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所采取的办证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作用
2.1证明作用
就证据保全的公证业务而言,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对将来可能丧失或不易取得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行为作出证明,使之具有不可抵赖的效力。在我国,对保全证据进行公证时其证据的确认权、证明效力的优先性是法律规定的,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得到了肯定。所以,维护证据的公证功能要以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第一,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11款均明确规定,在我国,仅有人民法院和公证处具有保全证据的权利,其他方面,没有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权利。第二,实践要求。在公证实践中证明保全的公证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进行公证时必须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能力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并能依据不同的证据,采用不同的保全手段和措施,从而避免了不正当的证据,确保了公证书的客观、全面、公正,同时也确保了公证的优越性。
2.2监督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的监督功能是对其证明功能的扩展。公证机构的监督是以其本身的功能为基础的。就当事人来说,只要申请了保全公证,所提出的保全请求和有关的行动就会得到公证员的监督。在公证工作中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勘测、清点、检验、录音、录像和摄像等活动时,公证员要对最终的鉴定结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二是特殊的监管,公证机关的本质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常规的监管之外,政府还需要公证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使之符合程序,确保其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2.3保障作用
对于保全证据的公证,其证明与监督的双重效果是其效力的综合表现。一是保证了稳定的诉讼过程。由于证据保全公证的特殊性,法院可以直接采信,避免了由于证据的可信性不够而造成反复、多次的举证,同时也避免了利用侵犯别人的正当利益或者通过法律上的禁止手段获取非法证据,从而造成诉讼的阻碍和影响。二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公民、法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侵害的事实、行为进行公证,是获取合法权利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便没有侵权行为。三是保证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过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在明确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扩大了法庭的调查搜集范围,使得法院在侦查收集证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建议
3.1公证员应恪尽审查义务
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对保存的物体进行严密的检查。证人证言保存时必须由公证人员亲自接待、询问、记录;同一案件涉及多名证人时应当分别询问、记录。保存音像材料时要大致了解录音材料的内容、获取方法,以避免出现非法证据。
3.2先进技术设备的科学运用
要素型公证书的运用,要求公证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其所涉及的案件往往复杂,耗时长,技术要求高,所以要收集恰当的要素,以使公证书简洁、完整、准确,公证员须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来掌握。同时,将高科技技术、产品运用到保全证据公证办理过程中,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先进的媒体设备等完善保全证据公证,以适应证据表现形式的日益多样化,保证取证环节的严密性和证据的权威性。
3.3公证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建立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其保全对象日益多样化,保全手段日趋专业化,公证员必须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仪器。这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确保公证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4要重视发证时间
因为一些保全证据的公证具有现场监督的特点,所以其诉讼时效应当在一星期之内,比照现场监督公证的诉讼时效,以提高公证保全证据的效力。
结语:
只要证明该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提供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不辜负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证明权力。保全证据公证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纠纷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也面临着诸多新形势、新问题。而如何维护其权威性和可行性,则需要集合每一个法律人的共同努力和智慧。(作者:山西省太原市晋信公证处公证员 张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