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永斌)近日,张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至阳泉市南大西街泉西路南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
经查,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