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太原市某科技公司与临汾市某博物馆签订《展览协议》,约定由某科技公司对展会进行施工,并设计、制作展品,待展会结束后,由某博物馆向某科技公司返还展品。展会结束后,某科技公司要撤回展品时,某博物馆将展品展柜封存,拒绝返还,双方发生纠纷。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4月向某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访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访调委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详细听取了某科技公司的陈述。某科技公司表示,在与某博物馆签订《展览协议》后,按照协议要求如期保质完成了陈展施工,但是将部分展品的设计、制作等工作委托给了北京市某文化公司完成,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某文化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制作完成的展品运送至某博物馆,展出如期举行。展览结束后,某科技公司撤回展品时,某博物馆却拒绝返还,理由是某科技公司欠某文化公司14万余元设计费尚未支付,待付清此款后,某科技公司方可取走展品。某科技公司认为,是自己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合同,欠设计费之事与某博物馆无关,某博物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展览协议》交还展品,无权从中干涉,更没有权利留置其展品,逼迫其向某文化公司支付设计费。
调解员随即去某博物馆实地查看了解情况。某博物馆馆长听了调解员来意后,立即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纠纷。某博物馆认为,展出期间,某文化公司曾向某博物馆来电咨询有关展出情况,告知其展品是由某科技公司委托某文化公司提供设计,但某科技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设计费,请求某博物馆从中帮助获得款项,某博物馆接受了某文化公司的委托,表示只要某科技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就归还展品。
调解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梳理证据,查清了案件事实、纠纷产生原因,确定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某科技公司与某博物馆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某科技公司与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博物馆是否享有留置权,扣留的展品应否交还某科技公司。
针对争议焦点,调解员制定出调解方案,调解重点是让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员向某博物馆与某科技公司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签约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两个法律关系中,某科技公司与某博物馆之间、某科技公司与某文化公司之间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混同,某博物馆不应将某科技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设计费作为归还展品的条件。同时,某文化公司未经博物馆同意擅自将展品设计、制作等转委托给某文化公司,属于违约行为。
经调解员释法明理,某博物馆表示对某科技公司违约行为可以不计较,展品可以归还,但同时提出自己的顾虑,即某博物馆已经答应某文化公司,从中协调帮助收回设计费,希望某科技公司能够妥善处理与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关系,如果因为展览费用产生纠纷,与某博物馆无关。某科技公司对其未经同意转委托一事向某博物馆进行了检讨,并表示一定处理好与某文化公司的关系,会尽快支付设计费。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在访调委的监督下,某博物馆将展品移交给某科技公司。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某科技公司、某博物馆办理展品交接事宜,全程录音录像备案。
2.某科技公司主动与某文化公司联系沟通,妥善解决展品设计费用问题。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中,调解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梳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和纠纷产生原因,找到调解重点,通过释法明理,依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向双方进行仔细解释,让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成了纠纷的圆满解决。
本报记者黄伯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