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如何确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普法讲堂:在适用这一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老、疾病等无法从事劳动。(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不仅是指较多地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还包括没有照顾但提供较多生活费、生活资料等物质帮助。(3)并不是所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都可以多分,只有对被继承人的生活照顾较多的才可以多分,长期打骂、虐待、不尽扶养义务的,即使共同生活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0.在没有遗嘱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分得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普法讲堂: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要分得遗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二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两个条件不要求同时满足,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对于第一类人,如果不分给适当的遗产,其有可能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对于第二类人,其没有扶养义务而出于道德,自觉自愿扶养被继承人,应当分给适当遗产作为补偿和鼓励。
11.哪些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普法讲堂:遗嘱全部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效力,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新的遗嘱,那么遗产将被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遗嘱部分无效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继续实行,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既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也可以由被继承人另立遗嘱进行处理。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