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卓琛)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案例,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示大家守法的重要性。 日前,平遥县襄垣乡桑冀村村民高某驾驶“倍尔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夏线17KM+730M桑冀村路段,在不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东向西横穿公路,被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马某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的交通事故。因此平遥交警提示,行人、非机动车横穿道路时,要时刻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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