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继承开始后,由谁来处理遗产分割事宜?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普法讲堂: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分割事宜。为了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防止遗产被隐匿、盗窃,或者发生毁坏和灭失,民法典新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或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
13.遗产分割时要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特定的继承份额吗?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普法讲堂:我国法律保护胎儿的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可以继承遗产。胎儿是被继承人未出生的子女,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与已出生的子女相当。如果遗产分割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就要从各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额中扣回。父母没有结婚的,对胎儿的继承权不产生影响。
1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普法讲堂:中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了避免一些孤寡老人陷人无人照顾的困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对方尽到扶养义务为取得遗产的条件,确保自己老有所养。义务人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即使签订了协议,也不能取得遗产。
15.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普法讲堂:子女应当先用父母的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进行分配。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没有清偿义务,当然,子女自愿清偿的除外。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法定继承的遗产来清偿债务,超过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