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剖析问题明法理 扭转认知解纠纷

  2006年,沁水县某村村民郝某的父亲去世,郝某欲将本村村民张某的一块土地作为父亲的坟地。于是,郝某与张某协商后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郝某将其位于甲地的三亩土地及小地块与张某位于乙地的一亩耕地互换耕种。多年来,双方一直按照协议履行。
  2017年,该村对承包地进行登记,郝某发现其与张某互换的这一亩土地是张某开垦的荒山。郝某认为自己所交换的三亩耕地是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而张某的这一亩地无任何手续,因此张某对该地根本没有承包权和处分权,他们之间的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于是,郝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把土地换回。张某认为,这一亩地虽然是自己开垦的荒地,但他也耕种了很多年。况且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郝某是自愿的,现在出尔反尔不讲道理。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郝某不断到张某地里“捣乱”,或者拔了张某种的苗,或者种上了自己的种子,为此两家人多次发生口角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发现尚未达到治安处罚的标准,只能对双方进行简单调解,该纠纷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张某无奈之下,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召开案情分析会,认真梳理相关情况。会议认为,该纠纷形成的原因和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郝某认为自己有证的三亩地换了张某一亩无证的地,如果集体收回这一亩地,自己将无地可种;二是张某认为土地互换协议真实有效,郝某后面的一系列行为纯属无理取闹,自己对其无可奈何。
  调解小组认为必须转换双方当事人对该纠纷及相关政策法律的认识。对郝某而言,要让其明白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6年,郝某主动提出与张某签订土地互换协议,可以看出,郝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也履行了该协议,因此,张某对该地享有不定期的使用、收益等承包经营权。
  第二,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再结合某村的荒地承包原则,该荒地在承包期限内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随意收回。
  第三,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目前,张某是其三亩耕地的合法使用人,郝某的拔苗和抢种行为均是对张某权益的侵害,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
  之后调解员又告诉张某,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如果郝某再去该三亩耕地“捣乱”,张某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排除妨碍。
  在调解小组详细讲法、认真普法后,郝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调解结果】

  通过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郝某表示自己将认真反思,不再抢占该三亩耕地。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依法自己开垦荒地的性质问题。该纠纷发生后,派出所多次出警,未得到有效化解,在联合调处小组的共同努力下,出现问题挨个剖析法律,从思想上彻底扭转当事人的偏激认识,并为受害一方当事人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促使其产生遇到问题依法可以得到保护并放弃不合法维权念头,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使得公共资源的利用实现最大化。

本报记者郭亚红整理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2-10-21期

  • 第2022-10-20期

  • 第2022-10-19期

  • 第2022-10-18期

  • 第2022-10-17期

  • 第2022-10-14期

  • 第2022-10-13期

  • 第2022-10-12期

  • 第2022-10-11期

  • 第2022-10-10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